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钒钛高新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 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2-0024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22-10-12
- 发布日期:2022-10-19
- 文 号:攀钒钛〔2022〕260号
钒钛高新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钒钛高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监督管理,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钒钛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按照管委会工作安排,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生法局)负责对钒钛高新区管理区域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管理牵头抓总工作,以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定期组织对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有关部门、企业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相关职责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和处置。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现场的监督检查。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场所用地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场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
(五)涉水管理部门。协助市水利局、仁和区水利局做好辖区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水土保持、占用河道、取水许可等相关的审批,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水土保持,占用河道、取水许可等涉水行为开展日常巡查。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场所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
(七)涉林业对接部门。协助金江镇联系仁和区林业局做好辖区范围内固废贮存场所使用林地等相关的审批,督促金江镇做好固废贮存场所使用林地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改部门。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
(九)目标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及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
各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开展日常监管。由生法局牵头,每半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专报向管委会报告。
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由生法局邀请各领域专家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相关费用列入生法局年度部门预算。
四、收纳监管
为杜绝钒钛高新区一般工业固废非法倾倒、乱堆乱放现象发生,按照中央、省、市环保督查组和管委会关于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钒钛高新区一般工业固废收纳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至项目落地建成后应当每月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理化特性、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提前向生法局如实申报登记,由生法局每月定期开展固废物料平衡分析,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要求进入收纳场处置,
(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经营单位。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经营单位至收到产生固废单位收纳意向后,应向生法局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理化特性、产生量等基础信息,经生法局核定同意后方可人场收纳。
五、运营管理
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对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的安全、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开展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管理工作,消除安全、环境等隐患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安全、环保、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坚持“分类存放、规范贮存、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及时分类处置,降低或者消除环境危害。
(三)以下固体废物种类,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种类。
2.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GB16889认定需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固体废物种类。
3.经检测具有放射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四)贮存、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分析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运营期间应当按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安排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五)贮存、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和管理台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1.企业(场所)档案,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的备案、注册、选址、规划、土地、林地、环保、安全、水保、地灾、防洪、行洪、拆迁安置、设计、监理、施工、验收、应急等方面文件及审批手续。
2.建立专项数据库,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各类监控、监测历史数据和数据(视频)在线传输与识别系统、生产报表、管理台账、计量与结算单据。
3.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且不限于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计划、危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在线监测与人工监测管理制度、防汛工作制度、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应急演练计划等。
(六)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贮存、填埋场所废水(含渗滤液)应当进行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废水(含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池体四周修建雨水导流沟;应当设立底部沉渣清理以及检修台账;回用管道系统所经之处下游最低处设置事故池,同时增加备用回用管道系统。废水(含渗滤液)外排或者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应当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排放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
2.地下水污染防治: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自行监测。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当对照地下水本底水平,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3.大气污染防治:贮存、填埋场所应当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抑尘、边坡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产生气体的还应对排放气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对尾矿库采取坝面均匀交替放矿,保持滩面湿润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土壤污染防治:运营管理单位在贮存、填埋场所运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土壤污染时,应当按照污染地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
5.运营管理单位应按GB18599、HJ819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6.贮存、填埋场所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七)贮存、填埋场所运营期间,应当在场区范围内按环评、设计要求从事相关作业,严禁超范围运行。
(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输送、运输和场内作业要采取科学合理、减少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皮带、管道输送方式。
1.采用干法输送方式的,对于粉状物料,应当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对于块状或粘湿物料,应当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各转运站、各落料点应当安装有效的控尘设施,防止固废流失和扬散。
2.采取湿法输送方式的,应当根据输送物料性质对输送管道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避免渗漏;在管线连接处的低洼区域应当设置事故池;事故池的防渗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输送系统应当具备事故状态紧急停泵功能。
3.确需汽车运输的,对于场界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备案。道路运输车辆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当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装载标准按现行标准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严禁超限超载;汽车进出场时应当冲洗轮胎,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
4.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需在陡坡、急弯处设置警示标志,在重要岔路口安装视频监控(可对违规运入或运出的车辆进行及时溯源);对日运输量500吨以上的永久道路需进行硬化,对临时道路和日运输量500吨以下的永久道路需进行铺装,做到旱季不明显起尘,雨季不翻浆;所有在用道路需按服务功能划分责任路段,并由责任方采取有效的洒水控尘和路面保洁措施;车辆遮盖、限载、限速、禁鸣和车辆出场冲洗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持照运输企业承运,运输计量和结算票据需保留3年以上。
5.贮存、填埋场所内部道路需采取有效的铺装和洒水控尘措施,确保旱季不产生明显扬尘;场内作业流动机械和装载车辆应控制车速,装卸车时按有关规范降低落料高度,采取喷淋全覆盖的湿法控尘措施。
6.汽车运输线路应当尽量避开集中居民点、学校、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7.采用火车运输的,除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外,还需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法规。
(九)当贮存、填埋场所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当进行封场作业。封场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18599、TD/T1036等相关标准执行。
1.应当在2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矿库的封场执行《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2.封场前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封场(闭库)设计,设计中应当遵照生态恢复水平不低于周边现有生态水平的原则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3.发现土壤、地下水受到项目污染的贮存、填埋场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染地块详查;详查结果显示需进行土壤修复或者地下水污染治理的,需编制相关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履行治理职责或者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应当承担生态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4.封场后的贮存、填埋场所应当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5.封场后,仍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继续维护管理,直至贮存、填埋场所稳定为止。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或者封场设计制定的监测计划,完成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并纳入数据库管理。渗滤液处理系统需保持正常运行,并对废水进行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6.封场后如需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贮存、填埋场封场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应当满足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当满足GB15618的要求。
8.当贮存、填埋场所按要求完成封场工程或土地复垦后,应当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封场验收,并向社会公示。
(十)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十一)贮存、填埋场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向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委托运输的单位、运输单位、车辆运输人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本细则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生法局根据各级关于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本细则至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