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公布5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攀枝花市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一案双罚”案
2023年11月21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设的泥磷回收装置项目主体已完成,设备已安装,但无法提供安全设施设计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和建设,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唐吉贵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违法案
2023年6月27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攀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端钛材用海绵钛扩能项目外部管网安装项目施工区域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区域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责人余洪芳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攀枝花能缘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未佩戴防毒面具违法案
2023年11月20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能缘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管式炉区域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该公司对此安全隐患行为监督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能缘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川盛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不规范等安全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5月13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盛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库挡墙项目”的施工区域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施工现场存在三级配电箱未规范使用临时插板;临时用电电源线穿越积水区域;电焊机二次接线端接线裸露;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盛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违法案
2025年3月7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32万吨/年钛精粉及4.5万吨/年铁精粉技改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