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提升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服务能力,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增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攀住建发〔2022〕146号)、《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住建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草拟了《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截至到2025年10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攀枝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科创路8号,邮编:617061),并在信封上注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13562021@qq.com
附件: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攀住建发〔2022〕146号)和《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住建规〔2024〕4号)的要求,结合钒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2025年改革事项清单中健全“住房保障+产业发展+人才安居”机制的工作需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钒钛高新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费用、运营、监督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两新市民”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负责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运营管理单位所受理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钒钛高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仁和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唯一住房属于C、D级危房;
(三)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公租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等);
(四)以农民工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满足申请人户籍在农村;
(五)以产业发展引进人才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具有高级技工资格、全国技术能手人员;
(2)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3)企业中、高级管理层人员;
(4)到国家钒钛高新区挂职、交流、选派的各类人才;
(5)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及西部志愿者;
(6)按照《攀枝花市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七类及以上人才。
第六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租住地无住房证明材料(不动产档案查询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未婚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引进人才需提供满足第五条第五款相应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视情况提供(如:工作单位或户籍在国家钒钛高新区管辖范围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采取单位集体租赁的,由单位统一收集申请表及申请人相应申请资料并提交至运营管理单位。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录入蜀安居平台系统,并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引进人才、农民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0%。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或采集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定价,原则上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报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可通过银行转账、线上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支付。租赁家庭(个人)可按攀枝花市公积金相关政策提取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
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其中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物业服务费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和改革局、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指导价的通知》(攀仁发改〔2019〕179号)执行,在缴纳房屋租金时一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如遇物业服务费调整的,将提前1个月通知租户并在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小区公示栏等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国家钒钛高区范围内产业发展引进的人才、农民工、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国家钒钛高新区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新市民、青年人;剩余房源面向市、其他县(区)引进的人才、农民工、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市、其他县(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新市民、青年人。
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用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单位与承租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合理分配,可多人居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据申请人的所属类别、工作地点、户籍地址等分别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建立轮候名册,进行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房源发布
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规范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原则上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也可以在本合同上进一步完善制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四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入住人员拟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运营管理单位并提供拟新增入住人员的申请材料,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新增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攀枝花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仁和区城区范围内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在未得到运营单位的书面允许下擅自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拖欠租金或闲置 6 个月以上的;
(七)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八)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九)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十)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十一)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超过过渡期的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蜀安居”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平台发布,申请材料网上提交,运营管理单位网上审核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线上平台或线下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应制定问题台账,督促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产权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收回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原《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钒钛﹝2023﹞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入住申请表 |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籍贯 |
|
免冠寸照 |
学历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
|||||
工作单位 |
|
||||||||
户籍所在地 |
|
||||||||
现居住地 |
|
||||||||
居住方式 |
□与父母(亲戚)同住 □租住社会住房 □借住 □住单位宿舍 □其他 |
||||||||
共同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
|
|
|
|
|
此表中所指的共同申请人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
|||
|
|
|
|
|
|
||||
|
|
|
|
|
|
||||
承承诺 |
兹遵照有关规定,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就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承诺如下: |
||||||||
审核意见 |
(审核部门盖章) |
附件2
合同编号:第 号
国家钒钛高新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适用于以个人或家庭名义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 号: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监制
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学 历:
性 别: 联系电话:
户 籍 地:
所在单位: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攀枝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房屋座落于攀枝花市 街道 路 号 栋 单元 楼 号,户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本租赁房屋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在该房屋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1.3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4甲方配套的公共区域仅供乙方作为休闲使用,禁止利用公共区域做工作场地,非日常休闲使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物业服务费支付
2.1房屋租赁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房屋租金为¥ 元/月;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
上述费用按每(年¨/半年¨/季度¨/月度¨)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立即支付第一(年¨/半年¨/季度þ/月度¨)的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以及物业服务费: 元。此后每期费用提前15日交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2.3乙方首次支付租金时,应一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原则上按1个月租金标准收取)。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15日内,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不足部分款项支付给甲方。
2.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的,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自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2)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
(3)房屋、公共设施、家具、家电等损坏,但未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逾期未恢复的(详见《设施设备清单表》);
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扣除上述金额后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5租期不满一月的租金按一月计算。
2.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一次性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2.7租赁期内遇政策变动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政策规定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乙方拒绝调整的,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合同。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交房前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负责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
(4)甲方负责对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维护;
(5)对于屋内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爱护,如有故障,由甲方代为维修的,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套内设施设备毁损、丢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收条、收据,作为赔偿的依据;
(6)提供其它必要的管理、配套服务。
3.2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其他相关费用;
(2)合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能破坏、改变房屋现有装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安全使用房屋套内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套内设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5)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所租赁房屋;
(6)乙方不得无故空置所租赁房屋6个月以上;
(7)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居住,乙方亲友来访需要留宿,需向甲方报备,且留宿不得超过3天。留宿人员在房屋内的一切安全和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报备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与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9)甲方不对乙方在房屋内的个人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对自身及同住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居住期间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租住管理制度;
(11)乙方还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条 房屋更换
4.1在合同期内,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可要求更换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更换居住房屋。
4.2房屋更换时经甲方查验原居住房屋设施完好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在结清原房屋水、电、气等租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如原房间设施损坏不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应按合同照价赔偿。
第五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格复核,经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续租。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租履约保证金,不需另交履约保证金。如未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合同到期后逾期退房则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返还
6.1乙方放弃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通知退租的3日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返还该房屋。
6.2乙方返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清洁、良好的状态(自然折旧除外)。经甲方查验合格,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6.3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超过过渡期的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6.4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逾期10日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进入房屋对乙方及屋内物品进行清退,过程中对乙方财产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因政策改变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房屋无法租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乙方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余额。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不在攀枝花市工作、居住的;
(2)乙方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仁和区城区范围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的;
(3)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乙方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5)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6)乙方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乙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8)乙方超过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者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任意一项费用的;
(9)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0)乙方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1)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12)乙方违反管理规定,经运营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13)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8.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8.3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3如因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自觉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设施设备清单表(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2.租住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3
合同编号:第 号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范本—适用于单位集体租赁方式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 号: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监制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攀枝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房屋座落于攀枝花市 街道 路 号 栋,租赁套数: 套,实际入住人员情况及入住房号详见附表。
1.2本租赁房屋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乙方及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在该房屋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1.3乙方及入住人员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4甲方配套的公共区域仅供入住人员作为休闲使用,禁止利用公共区域做工作场地,非日常休闲使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物业服务费支付
2.1房屋租赁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房屋租金合计为¥ 元/月;物业服务费合计为: 元/月·平方米。
上述费用按每(年¨/半年¨/季度¨/月度¨)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立即支付第一(年¨/半年¨/季度¨/月度¨)的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及物业服务费: 元。此后每期费用提前15日交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2.3乙方签订合同首次支付租金时,应一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原则上按乙方租赁房屋套数×月租金 元/套的标准收取)。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15日内,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不足部分款项支付给甲方。
2.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的,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自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2)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
(3)房屋、公共设施、家具、家电等损坏,但未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逾期未恢复的(详见《设施设备清单表》);
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扣除上述金额后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5租期不满一月的租金按一月计算。
2.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一次性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2.7租赁期内遇政策变动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政策规定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乙方拒绝调整的,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合同。
3.房屋租金未包含水、电、燃气费及物业费,租赁期限内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4.若需新增租赁房屋,乙方需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且租金参照当时第三方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交房前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负责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
(4)甲方负责对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维护;
(5)对于屋内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爱护,如有故障,由甲方代为维修的,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套内设施设备毁损、丢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收条、收据,作为赔偿的依据;
(6)提供其它必要的管理、配套服务。
3.2乙方及居住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其他相关费用;
(2)合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能破坏、改变房屋现有装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安全使用房屋套内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套内设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及居住人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5)乙方及居住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所租赁房屋;
(6)乙方及居住人不得无故空置所租赁房屋6个月以上;
(7)非审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居住,特殊情况需变更入住人员的,需按《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变更。乙方应告知居住人员,如亲友来访需要留宿,需向甲方报备,且留宿不得超过3天。留宿人员在房屋内的一切安全和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报备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要求居住人员与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9)甲方不对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在房屋内的个人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居住人员对自身及同住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居住期间的行为后果由居住人员自行负责;
(10)乙方及居住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租住管理制度;
(11)乙方及居住人员还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12)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赁原租赁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 房屋更换
4.1在合同期内,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可要求更换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更换居住房屋。
4.2房屋更换时经甲方查验原居住房屋设施完好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在结清原房屋水、电、气等租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如原房间设施损坏不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应按合同照价赔偿。
第五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格复核,经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续租。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租履约保证金,不需另交履约保证金。如未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合同到期后逾期退房则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返还
6.1乙方放弃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通知退租的3日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返还该房屋。
6.2乙方返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清洁、良好的状态(自然折旧除外)。经甲方查验合格,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6.3居住人中如有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超过过渡期的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6.4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逾期10日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进入房屋对乙方及屋内物品进行清退,过程中对乙方财产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因政策改变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房屋无法租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乙方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余额。
7.2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不在攀枝花市工作、居住的;
(2)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及配偶、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仁和区城区范围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的;
(3)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或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5)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6)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8)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超过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者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任意一项费用的;
(9)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0)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1)经核查乙方安排的居住人员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12)乙方及安排的居住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经运营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13)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8.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8.3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3如因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自觉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30日历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仍 不能解决争议,则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设施设备清单表(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2.租住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
国家钒钛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人员详细情况表
填写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入住人姓名 |
入住人身份证号码 |
承租人保障类别 |
承租房屋 |
户型 |
联系电话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
|
|
|
|
栋 单元 楼 号 建筑面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