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和适当 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来源: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局(部、室)、金江镇、各派驻单位:
按照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住建规〔2025〕2号)规定,结合国家钒钛高新区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彩虹路421号1栋、彩虹路476号1栋、彩云路126号17栋)租金收取标准和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金收取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即50元/月·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即(100元/月·套)。免收由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租金;免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住房租金。减半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住房租金。减免因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患有特殊疾病,无其他收入来源,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
二、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按照市级政策规定,结合国家钒钛高新区实际, 适当放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的住房准入条件,由“申请人在市辖区(县城)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放宽为“申请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城区无住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