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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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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和适当 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来源: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局(部、室)、金江镇、各派驻单位

    按照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住建规〔20252号)规定,结合国家钒钛高新区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彩虹路4211栋、彩虹路4761栋、彩云路12617栋)租金收取标准和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金收取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平方米·月(即50/月·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平方米·月即(100/月·套)。免收由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租金;免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住房租金减半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住房租金。减免因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患有特殊疾病,无其他收入来源,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

二、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按照市级政策规定,结合国家钒钛高新区实际, 适当放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的住房准入条件,由申请人在市辖区(县城)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放宽为申请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城区无住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1021

审核: 刘骥   责任编辑: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