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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告知书

来源: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国家钒钛高新区烟花爆竹经营者、消费者

为维护辖区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烟花爆竹管控要求告知如下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售卖烟花爆竹;严禁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相关危险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处2-10万元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根据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以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为准

消费者如有线索,欢迎拨打0812-3358716进行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属实的,将依法处理并对实名举报人严格保密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本告知书所述法律责任以法律法规最新版本为准,若遇法律修订,按新规定执行)

审核: 谭永祥   责任编辑: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