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钒钛高新区2026年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局(部、室)、所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金江镇: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市场秩序,现将《钒钛高新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钒钛高新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地方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营造良好节日氛围,特制定该方案。
一、总体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87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3〕134号)、《四川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3〕262号)和《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应急函〔2023〕141号)部署要求,参照2025年模式,钒钛高新区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设置在金江镇,点位数量为2个;花城片区与仁和区烟花爆竹销售政策保持一致,不设置零售点。
二、相关步骤
(一)确定点位。确定布点位置为金江站前广场1个和阿基鲁社区小广场1个。
(二)发布公告(2026年1月30日-2月3日)。加强对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和零售经营申请方式的宣传,采取在钒钛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在管委会宣传栏和金江镇宣传栏等处张贴公告的方式广泛宣传,确保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局和申请公开、公平、公正。
(三)报名审查(2026年2月4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金江镇负责报名登记、资料初审工作。申请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金江镇对申请人进行安全条件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2026年2月4日,金江镇统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报送至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四)培训考试(2026年2月5日)。培训考试由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申请者必须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进行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合格(60分以上)并根据分数排名由高至低当场确定零售资格。
(五)确定销售点位(2026年2月6日)。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点位抽签,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销售点位。
(六)颁发许可证(2026年2月9日)。具有零售资格的申请者到金江镇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书(附件2)后,到国家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3日。
(七)搭建零售点。零售点由烟花爆竹供应单位统一搭建,各持证经营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关人员和器材、物资,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八)实名制登记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点需要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保留销售种类、数量等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畅通宣导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烟花爆竹相关政策规定深入人心。同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研究并解决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条件审查,强化源头管理。金江镇要结合实际,合理分配,从严把关,严格对照申请条件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规范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相关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坚决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从源头上打好安全基础。
(三)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经营安全。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社区)责任的落实,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经营网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是否按要求实行专柜或专店经营,经营场所及临时储存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物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警示标志等,严禁临时储存场所堆放其他物品,严禁离店经营、异地经营,严禁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从异地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坚决杜绝国家钒钛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联系人:叶茂,13158561966。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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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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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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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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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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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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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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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和“专柜、专店”,“常年、临时”栏在[ ]内选择性划“√”;“注册资本”栏个体工商户不填。
许 可 证 申 请 表(经营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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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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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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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详细地址及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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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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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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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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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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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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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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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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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专 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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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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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店 |
[ ] |
临 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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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 范 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 ] C[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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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 ]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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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意
见 |
本单位符合《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市、区政府相关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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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审验后退还):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乡镇审查合格后签章);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可审查合格后再补培训);5、经营门市及专用库房的房屋产权证明(也可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房屋产权所有权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6、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经营门市和烟花爆竹专用库房内部及周边实际情况照片。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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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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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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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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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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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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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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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制
表1(安全检查情况,乡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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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审 查 情 况 (填 “是”或“否”)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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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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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是否参加培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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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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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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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及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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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场所是否有消防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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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场所是否有限制存放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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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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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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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乡镇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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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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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
乡镇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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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应急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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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股室 意见 |
资料初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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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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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机关 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书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在一定条件下极易发生爆炸,酿成事故。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此责任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自觉服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区属相关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行业的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2、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在销售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必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烟花爆竹,远离火源、热源、电源,销售和存放地点严禁烟火,不能有产生火花的条件,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放。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须易于通风、封闭和避光。烟花爆竹搬运和移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摩擦和撞击。
(2)销售烟花爆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雇用不懂安全知识的人销售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的,由雇主负责。
(3)经营者必须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进货,否则乡(镇)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货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重复发生者,将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质。
(4)经营单位凭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一点一证,在规定的地点销售,不得用一证在多处销售、异地销售,不得无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借与他人经营烟花爆竹。
(5)烟花爆竹的经营应专店或专柜摆放、专库存放、专人销售,不得离开专柜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在销售时做好如何使用烟花爆竹的宣传。销售和存放点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凡是未成年人购买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陪同,否则不得予以销售。
(7)经营者不得帮他人代购烟花爆竹或将烟花爆竹转卖给他人销售。
3、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严重违规或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规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
5、在销售过程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宣传,向购买烟花爆竹产品的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所在地乡(镇)政府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乡(镇): 经营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