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点位当事人下达生态修复的通知书
来源: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尚尚商贸有限公司、薛云龙、宋美林、柴正武、刘兴林:
你等将固体废物倾倒于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现本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你等下达生态修复和环境损害赔偿通知书。
一、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3日,管委会工作人员会同金江镇于现场查获正在倾倒选矿尾砂的车辆。经初步核查,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存在两处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点位:1#点位位于大洼沟(G4216丽攀高速桥墩下,东经101.4940°、北纬26.3452°),由宋美林等人组织倾倒;2#点位位于村民柴正武农田(东经101.4924°、北纬26.3540°),由村民柴正武组织倾倒。两处点位堆渣均为黑色尾砂及尾泥混合物。上述2处点位倾倒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攀枝花尚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云龙于2023年与攀枝花市亚宏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机制砂处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攀枝花尚尚商贸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将攀枝花市亚宏工贸有限公司选矿中产生的机制砂(即尾砂尾泥)予以处置,机制砂运输及处置费27元/吨。薛云龙为了非法获利,经与宋美林共谋后将攀枝花市亚宏工贸有限公司的机制砂运输及处置项目转包给宋美林并约定尾砂、尾泥运输及处置费分别为22元/吨、24元/吨。2024年3—7月期间,宋美林以10-12元/吨的运输费召集宋美江、柴正武、宋华金、赖成剑、彭湖香等人驾驶各自的大货车将攀枝花市亚宏工贸有限公司选矿中产生的尾砂尾泥运输至1#点位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大洼地”(G4216丽攀高速桥墩下,东经101.4940°、北纬26.3452°)及2#点位位于村民柴正武农田(东经101.4924°、北纬26.3540°)予以倾倒,并以6000元/月雇佣刘兴林驾驶装载机将驾驶员倾倒的尾砂尾用泥土掩埋。经公安机关统计过磅单初步确认,1#渣堆非法倾倒总量为18426.93吨,2#渣堆非法倾倒总量为6412.62吨。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的规定。你等单位及个人作为本案非法倾倒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及受益者,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全部责任。
四、修复方案及费用预估
经委托专业机构调查评估,相关费用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原地管控修复费用为215.063933万元;
2.应急调查摸底费用为26.69万元;
3.测绘与方量测算费用为9.1584万元;
4.司法鉴定费用为11.4万元;
5.编制原地治理修复方案费用为10万;
6.部分固废清运费用为32万元。
总合计费用为304.312333万元。
上述费用为部分为暂估费用,具体费用额度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五、特别说明
攀枝花市亚宏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银隆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将尾砂尾泥委托给无合法处置资质的攀枝花尚尚商贸有限公司及薛云龙等人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未依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应就其未尽核实义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连带修复责任。本管委会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本管委会保留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的权利。
六、告知内容
基于上述,现书面告知攀枝花尚尚商贸有限公司、薛云龙、宋美林、柴正武、刘兴林等5位当事人:
(一)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1、你方作为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请你方在2026年9月14日前将生态修复方案或管控方案反馈我管委会。
2、立即对实施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清运或依据资质单位提交的管控方案进行原地管控,并承担生态治理费用和相应的园区管委会垫付的前期费用。确保在2026年11月底完成治理并达到销号要求。
(二)逾期法律后果
如你等单位及个人逾期未书面回复或提供切实可行的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届时你等单位及个人除需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外,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
特此通知。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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