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钒钛高新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来源: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明确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清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攀枝花市水利局组织市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观音岩引水工程钒钛高新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中规定,结合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的实际情况,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埋地管线、支架管线、管桥、隧洞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划定原则
1.埋地管线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引水管道两侧边沿上方垂直1.5米范围内地带;其保护范围为引水管道两侧边沿向外5米的地带。
2.支架管线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支架水平投影两侧边沿内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米的地带。
3.管桥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管桥左右岸以建筑物轮廓向外5米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桥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地带。
4.隧洞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隧洞进出口以洞脸建筑物轮廓向外5米地带,隧洞中心线上方垂直100米范围内为管理范围;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的地带。
5.检修便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以路基、挡墙及边坡支护等建构筑物轮廓线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米的地带。
6.其它。
包括阀门井、控制房站点、供电设施及光纤线路等引水工程附属设施,包含在以上各段管理范围内已属于永久征地范围内的其管理范围并入上述各段,超出部分以该设施建筑物轮廓线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线外延5米的地带。
特别说明: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其他特定的有明确权属的管理范围有重叠部分,其管理保护范围以下原则确定:
1.与河道保护范围有重叠的,保护范围按所属河道保护范围确定;
2.与公路、铁路保护范围有重叠的,保护范围按所属公路、铁路的保护范围确定。并在重叠部位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明确各自管理范围。
(二)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面积
涉及钒钛高新区范围内的引水管道起点为青龙山,终点为马店河水厂,总长度约16.4km,管理范围面积为25166.09m2,保护范围面积为188743.62m2。
二、禁止事项
在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地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禁止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禁止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从事集市贸易;禁止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物;禁止违法砍伐保护范围内绿化、防护林木;禁止对管道附属物件阀门、流量计、光缆、伸缩节进行破坏;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禁止其他影响观音岩引水工程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其他说明
公告内容属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
附件:法律规定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摘要)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法律法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摘要 )
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 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
二 、法规规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 ,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 、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