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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

来源: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委托方: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MB1665426R

  法定代表人:刘松

  受委托方: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MBOX08395L

  法定代表人:王少民

  为深化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政务服务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委办〔2019〕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将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受委托方)管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理委员会履行。具体委托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许可。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以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为准)。

  二、委托的区域范围

  (一)行政许可。

  除由市级管理的城市道路外,其余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为委托执法区域。

  (二)行政处罚。

  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攀枝花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为委托执法区域。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许可文书上应加盖“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行政处罚文书上应加盖“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专用章(2)”。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于2021年1月1 日至2025年 12月 31 日。

  五、委托责任

  (一)受委托方所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

  (二)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受委托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款款项应缴至市财政专用账户。

  (四)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