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试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2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24-04-18
  • 发布日期:2024-05-10
  • 文  号:攀钒钛应急〔2024〕15号
  • 有 效 性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促进专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钒钛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过程序予以确认,为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按行业分为设计总图、安全管理、化工工艺、设备管理、仪表管理、电气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

  第五条 安全监督股负责专家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

  (一)定期修订专家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更新和公布专家信息库;

  (三)组织专家参与项目论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务;

  (四)协调专家所在企业为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五)其他在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安全监督股、监察执法股、应急救援股等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是专家使用单位,其工作职责:

  (一)对专家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选定有关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评价;

  (四)协助专家获取开展工作所需的资料;

  (五)协助专家领取劳务费;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前期安全审查工作,对入园项目安全可靠性进行初步论证;

  (三)参与钒钛高新区组织的重要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公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

  (五)参与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技术鉴定分析和整改建议;

  (六)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判定评估;

  (七)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八)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相关文件;

  (九)完成园区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且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五年以上;

  (四)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到现场从事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技术指导等工作。企事业单位返聘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库吸纳专家入库程序为:

  (一)专家使用单位广泛收集相关行业的市内外专家,对有入库意愿的专家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候选专家名单;

  (二)候选专家名单由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发文纳入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审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等可能影响检查(审查)公正性的,如被聘请参加专家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二)开展技术审查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审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审查项目提供便利;

  (三)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专家使用单位;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六)严禁索取或接受被检查(审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七)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有关论证、检查、审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的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的意见。

  (八)未经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以钒钛高新区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专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应适时参加省、市、区各级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加强自身专业业务水平能力的学习和提升。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结束后,应在5日内将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整改意见等书面告知聘请的使用部门和企业。特殊情况时,可边检查、边告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当根据安全生产专家提供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迅速整改安全隐患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将整改情况、防范措施书面报告钒钛高新区安委办。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安全生产专家的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排查安全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用部门提前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专业要求、人数、工作内容、地点、时间等内容,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后聘请。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专家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专家考核机制

  (一)工作考核:由专家使用单位和检查审查对象进行日常考核。

  (二)随机回访:由安全监督股或专家使用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抽查回访。

  (三)年度考核:安全监督股综合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出勤等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监督股报应急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应当立即调整出专家库,停止其专家资格:

  (1)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年度考核不合格;

  (2)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三次(含)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3)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2个月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

  (4)擅自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

  (5)年龄超过六十周岁(不含企事业单位返聘人员)或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6)本人辞任的。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专家经费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其他部门聘请的专家,由聘请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仅代表专家意见,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ft.panzhihua.gov.cn/zwgk/zcfg/zcjd/10113909.shtml

审核: 谭永祥   责任编辑: 李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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