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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正式公开以下政务内容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决策类

1.市、县()及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各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各级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l 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 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 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类

    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服务类

    l、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

    ()政务公开的范围是否属于本办法所列第二条的内容,是否违反规定公开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下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的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网站,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档案

文件,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等)是否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内容相适应,是否按照,“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

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公开。

    ()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相关职能处()拟定政务公开内容。

    ()报本单位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