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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钒钛高新区新城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1-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钒钛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攀住规建发﹝2015﹞23 号)、攀枝花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住改办﹝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钒钛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用于解决钒钛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货币补贴用于解决辖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和管理

  1.来源:一是由管委会主导建设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职工宿舍。

  2.管理: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钒钛新城建设局负责指导金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各类投资主体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管理。

  (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2.中央及省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金融机构贷款。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3.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房屋维护、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纳入钒钛高新区财政预算。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条件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必须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标准及相关程序按《攀枝花市廉租住房补贴实施意见》(攀住规建发﹝2012﹞167号)执行。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钒钛高新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须满1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6个月,家庭成员需2人及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的孤老、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孤残人员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除外)。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市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

  (4)家庭成员间是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公房等政策性住房,转让手续办理满1年的除外。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申请人具有钒钛高新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须满1 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6个月,且家庭成员需2人及以上(丧偶、离异等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家庭除外)。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万元以下。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申请家庭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无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普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 5 年。

  (3)申请人在钒钛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 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无房。

  4.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钒钛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无房。

  (二)保障顺序

  由钒钛新城建设局、金江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按递交申请资料的先后顺序确定轮候排序,轮候期限不超过五年。钒钛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已领取货币补贴的,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经钒钛新城建设局批准,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三、申请、审核、分配程序

  (一)申请

  申请以家庭(夫妻或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者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夫妻、未成年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其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材料,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相关部门不受理其申请。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声明,下同)(附件2、3)。

  (4)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证明。

  (5)家庭无房或现有住房情况材料:由本人书面承诺个人住房情况(附件4)。

  (6)优先分配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需提供病历材料、残疾人证明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材料。

  (7)同意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的授权书(附件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附件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说明(附件8)。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家庭住房材料:由本人书面承诺个人住房情况(附件4)。

  (5)同意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的授权书(附件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附件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说明(附件8)。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金江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家庭住房材料:由本人书面承诺个人住房情况(附件4)。

  (5)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

  (8)同意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的授权书(附件5)、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的年限说明(附件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附件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说明(附件8)。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金江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家庭住房材料:由本人书面承诺个人住房情况(附件4)。

  (5)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同意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的授权书(附件5)、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的年限说明(附件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附件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说明(附件8)。

  (二)审核

  1.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其申报材料报金江镇人民政府。

  2.金江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或相关单位报送的报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再次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金江镇人民政府将其申报材料转钒钛新城建设局复审。

  3.钒钛新城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以《协助审查函》转民政部门复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协助审查函》转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协助审查申请家庭经商、税费、社保缴纳、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缴纳信息。各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钒钛新城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综合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金江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钒钛新城建设局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钒钛新城建设局、金江镇人民政府通过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网站、金江镇人民政府公示栏、所在地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钒钛新城建设局指导金江镇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顺序对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分配

  1.钒钛新城建设局指导金江镇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顺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进行轮候排序和分配供应。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安排,主要通过钒钛高新区内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放弃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况。

  四、使用和退出

  (一)选房完成后,由金江镇人民政府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动态管理模式。租赁期间,若承租人家庭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按其困难程度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楼栋另行制订,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缓缴租金申请而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

  五、后期管理

  金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且于每年12月中旬前要求配租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其保障条件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本办法由钒钛新城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有政策性变动由钒钛新城建设局修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攀钒钛﹝2017﹞102号)、《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钒钛高新区金江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攀钒钛﹝2019﹞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附件:2.未婚声明

  附件:3.未再婚声明

  附件:4.个人住房情况承诺

  附件:5.授权书

  附件:6.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说明

  附件:7.申请人及家庭收入情况承诺

  附件: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

附件1:钒钛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xls 附件2:未婚声明.doc 附件3:未再婚声明.doc 附件4:个人住房情况承诺.doc 附件5:授权书.docx 附件6:公积金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说明.doc 附件7:收入情况说明.doc 附件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属群体.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