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高新区2024年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12-17
(2024年11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ft.panzhihua.gov.cn/)开设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其他方式
公众还可到钒钛之光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钒钛高新区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钒钛高新区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钒钛高新区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钒钛高新区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钒钛高新区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钒钛高新区信息,根据钒钛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钒钛高新区有关专项业务的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钒钛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钒钛高新区有关专项业务的信息,请直接向钒钛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钒钛高新区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直接向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ft.panzhihua.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受理申请人的在线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和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或者硬件故障等不可控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者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您。若您提交钒钛高新区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812-3358716)。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 |
受理点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
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
1、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科创路8号攀西科技城商务中心 2、公开申请邮政寄送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科创路8号 |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30 |
0812- 3358716 |
0812- 3358716 |
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该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提出。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